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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04-01e --> -->
簽證服務
媒體/新聞從業人員
( I 簽證)

如果您是新聞,電台,攝影或其他媒體組織的從業人員,預備以國外媒體工作者的身份到美國,您可以申請 I 簽證。要符合此簽證的資格,您必需要提出您的媒體工作人員身份證明,並且去美國是要從事有關新聞或教育性資料的工作。在美國被媒體機構受聘的工作人員並不符合此種簽證。某些特約記者可能合於此種簽證,如果他們的工作是基於合約,而目的是為了要替國外新聞或文化媒體採訪以便用來傳播資訊或新聞。

為了符合 I 簽證,特約記者必需要提供媒體工作人員身份證明,以及與國外媒體機構所簽訂在美國工作的有效合約書。一些有關商業娛樂以及廣告活動的媒體工作人員或特約記者是不符合 I 簽證的資格。此類人士需與美國的公民身份及移民服務局(USCIS) 聯繫有關申請臨時工作人員簽證的事宜。

如果您認為可以申請 I 簽證,請預約並親自到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申請此類簽證。請提出下列文件﹕

  • 有效的護照(持照人需在護照上親自簽名)
  • 一份用英文填妥的申請表格DS-156,並貼上一張照片。表格上需註明台灣聯絡電話。本地地址可同時用英文及中文填寫以利確認,但中文地址可選擇不寫。照片必需是5公分見方,全臉正面面對鏡頭並於六個月內拍攝,頭頂至下巴需足2.5至3.5公分之間,白色或灰白色背景的彩色照。
  • 年齡十六到未滿四十六歲之間的男性申請人必需另外繳交一份用英文填妥的非移民簽證申請表補充說明 DS-157
  • 簽證手續費台幣$4,100元(恕不退費),請事先至郵局劃撥繳款,並在申請當時繳交收據正本,由於內部存檔需要,每一個人需繳交一張劃撥收據,請個別劃撥。本組劃撥帳號是﹕9189005,戶名﹕美國銀行代收美國在台協會簽證手續費專戶。本收據自劃撥日起一年內有效。
  • 如有之前的護照,請一併提出。如因遺失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提出過去的護照,可提出一份歷年入出境記錄,請向本地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地址是:台北巿廣州街十五號,電話:2388-9393。
  • 若是您更改了姓名,請在DS-156申請表上註明您之前的姓名請附戶籍謄本。
  • 媒體工作人員身分證明,以及服務機構主管介紹有關此行美國目的的信函。
  • 特約記者也必需提供在美國工作的合約書。

查詢有關 I 簽證的進一步資料,按這裏。 (英文相關資訊,國務院領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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