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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人員及職業運動員
( O 及 P 簽證) 專業演藝人員如果要進入美國從事短期表演活動,不論是否受薪於美國,是否在美從事公演,以及是否是慈善表演,都必須申請O或P簽證。惟有申請人政府所贊助的文化交流活動不在此規範內。 O或P簽證的申請必須由您的僱主,代理人,或發起人向美國公民身份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申請許可。一旦申請被批准,您可以預約來美國在台協會 台北辦事處申請簽證。請攜帶以下文件﹕
O 與 P 簽證適用於專業演藝人員以及職業運動員。O 簽證也適用於其他在科技、藝術、教育、以及商業上有特殊專業知識的人士。但 O 與 P 簽證並不適用於家庭幫傭或無特殊技能的"藝術工作人員的助理"。請注意無論表演時間有多急迫,美國在台協會都需要三個工作天處理簽證。所以請務必提早向USCIS申請及向本處提出簽證申請。 查詢進一步的資料,按這裏。(英文相關資訊,國務院領務局網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