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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7-09ate -->te -->
簽證服務
演藝人員及職業運動員
( O 及 P 簽證)

專業演藝人員如果要進入美國從事短期表演活動,不論是否受薪於美國,是否在美從事公演,以及是否是慈善表演,都必須申請O或P簽證。惟有申請人政府所贊助的文化交流活動不在此規範內。

O或P簽證的申請必須由您的僱主,代理人,或發起人向美國公民身份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申請許可。一旦申請被批准,您可以預約來美國在台協會 台北辦事處申請簽證。請攜帶以下文件﹕

  • 有效的護照(持照人需在護照上親自簽名)

  • 一份用英文填妥的申請表格DS-156,並貼上一張照片。表格上需註明台灣聯絡電話。本地地址可同時用英文及中文填寫以利確認,但中文地址可選擇不寫。照片必需是5公分見方,全臉正面面對鏡頭並於六個月內拍攝,頭頂至下巴需足2.5至3.5公分之間,白色或灰白色背景的彩色照。按這裏查閱照片規格

  • 年滿十六歲到未滿四十六歲之間的男性申請人必需另外繳交一份用英文填妥的非移民簽證申請表補充說明DS-157

  • 繳費收據。有關費用的說明請按這裏

  • 如有之前的護照,請一併提出。如因遺失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提出過去的護照,請提出一份自1983年至今的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有關申請歷年入出國日期證明的詳細說明,請參考台灣移民署的網站

  • 若是您更改了姓名,請在DS-156申請表上註明您之前的姓名並請附戶籍謄本。

  • 已經被核准的I-129收件號碼。若您能在面談時提供一份I-129申請書影本及I-797核准通知書影本,將很有幫助。

  • 有關您過去專業表演經驗的證明文件。

 O 與 P 簽證適用於專業演藝人員以及職業運動員。O 簽證也適用於其他在科技、藝術、教育、以及商業上有特殊專業知識的人士。但 O 與 P 簽證並不適用於家庭幫傭或無特殊技能的"藝術工作人員的助理"。請注意無論表演時間有多急迫,美國在台協會都需要三個工作天處理簽證。所以請務必提早向USCIS申請及向本處提出簽證申請。

查詢進一步的資料,按這裏。(英文相關資訊,國務院領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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