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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調派人員
(L-1簽證) 及眷屬 (L-2簽證)
申請L-1公司調派人員簽證時,您要調往的美國公司必需為您向美國公民身份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 I-129 申請表。您必需證明在近三年內被您所服務的海外公司連續僱用至少一年,而此職位必需是經理級、主管級、或具有特殊專業知識,同時在美國的公司是您現職公司的分公司、總公司、關係企業、或子公司。 一旦申請被核准,您就可以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簽證。公司調派人員的配偶及 21 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和主要申請人一起申請,也可以提出已核准的 L-1 簽證來隨後申請。 L 簽證的申請需事先預約。如果您收到了USCIS給您的許可通知單 I-797 正本,您可以預約到美國在台協會的面談時間。根據美國移民暨國籍法規定,USCIS 的許可通知單並不能保證您的簽證申請一定會被批准。 此外,根據總括條款要申請總括 (Blanket) L-1 簽證的人必須繳交一項作假行為防範與識別費美金 $500元。這項費用是不退還的,並且只能在美國在台協會以美金現金繳納。 查詢有關 L 簽證的進一步資料,請撥 2162-2000 轉分機 2026 或按這裏。(英文相關資訊,國務院領務局網站)。 |
